【限時免費】【意思表示受詐欺、脅迫】民法第 92 條考點講義

【限時免費】【意思表示受詐欺、脅迫】民法第 92 條考點講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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📚 【免費考前大補帖】民法第 92 條:意思表示受詐欺、脅迫

《一次分清楚:詐欺和脅迫,撤銷時差在哪裡?》

被仲介隱瞞房屋瑕疵、被預售屋廣告誤導、被人逼著簽下過戶字據……這些情形可以撤銷嗎?第三人詐欺和第三人脅迫為什麼結果不一樣?撤銷了以後,已經過戶給善意第三人的房子拿得回來嗎?

民法第 92 條是不動產經紀人、地政士民法申論與選擇題反覆出現的考點。本份講義由謝志昌老師整理,共 10 頁,把條文、實務見解、申論擬答與測驗題一次整理好。

🎯 本份講義核心內容

🔍 一、詐欺與脅迫的意義與要件

・詐欺的四個要件,以及「單純緘默」什麼時候才算詐欺

・主張被詐欺的人,要自己負舉證責任

・脅迫的最新實務見解:惡害對象不限表意人本人

⚖️ 二、撤銷的法律效果與撤銷權的行使

・撤銷前有效、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(民法第 114 條)

・撤銷權兩種行使方式比較表:「以意思表示為之」與「以訴為之」(選擇題常考)

・第 93 條「一年/十年」除斥期間

🧩 三、第三人詐欺與第三人脅迫、對抗善意第三人

・詐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,脅迫可以,比較表一次看懂

💡 四、謝老師考場秒記口訣

「詐欺看相對,脅迫全都撤;詐欺讓善意,脅迫不必讓;一年加十年,撤了自始無。」

📖 五、精選 3 則最高法院判決

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43 號、92 年度台上字第 2240 號、114 年度台上字第 1728 號民事判決,附判決原文重點與考點說明。

✍️ 六、申論考古題與擬答(2 題)

103 年不動產經紀人、113 年地政士考題,示範作答架構與關鍵字。

📝 七、測驗題與逐項詳解(9 題)

詐欺、脅迫、撤銷權行使方式、除斥期間,逐一說明每個選項對錯的原因。

🎯 適用對象

・準備不動產經紀人、地政士國家考試的考生

・想補強民法總則「意思表示瑕疵」的學員

・從事不動產仲介、地政士業務,想了解交易中詐欺、脅迫爭議的實務工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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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本講義為考試學習整理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